(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随州市环宇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与湖北洁力环卫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环宇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湖北洁力环卫汽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963号原告随州市环宇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沿河大道102号。诉讼代表人:随州市环宇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袁太友,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凯(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洁力环卫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汉南经济开发区兴城大道二路2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环宇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洁力环卫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环宇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洁力环卫汽车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环宇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环宇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洁力环卫汽车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随州市环宇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莹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