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香廷与赵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廷,赵小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王香廷,打工。被告赵小平,打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香廷诉被告赵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香廷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香廷负担。审 判 长 胡学鹏人民陪审员 李二平人民陪审员 蔡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