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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香廷与赵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廷,赵小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王香廷,打工。被告赵小平,打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香廷诉被告赵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香廷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香廷负担。审 判 长  胡学鹏人民陪审员  李二平人民陪审员  蔡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