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7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曾红梅与吴国新、周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红梅,吴国新,周小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7403号原告曾红梅,女,汉族,1969年1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饶杰,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新,男,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周小容,女,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艳,女,汉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审理原告曾红梅与被告吴国新、周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红梅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红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红梅撤回对被告吴国新、周小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22600元,减半收取6130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66300元,由原告曾红梅负担。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