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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彬彬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彬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河基刑初字第0006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彬彬,男。2015年4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辽河看守所。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以辽河检公诉刑诉(2015)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彬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彪、韩宝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彬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4月25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彬彬酒后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曙十四支由东向西行驶至1公里+100米弯路处,与由西向东王某某驾驶的长安牌出租车相撞,造成王某某、乘车人吴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刘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肇事后,被告人赵彬彬未报案,也未抢救伤者,便离开现场。当日2时42分,赵彬彬拨打电话向辽河公安局交警一大队报案,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李某某左髋、左膝关节损伤属于轻伤一级,骨盆骨折为轻伤一级,下颌骨多发骨折为轻伤二级;刘某左侧第一、二肋骨骨折、左侧第一胸肋关节脱位属于轻伤二级。经辽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彬彬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1mg/100ml。经辽河公安局交警一大队认定,被告人赵彬彬负有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彬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且在肇事后逃逸,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赵彬彬的法律责任,被告人赵彬彬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赵彬彬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之间判处刑罚,可适用缓刑,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赵彬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彬彬酒后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盘锦市兴隆台区曙十四支由东向西行驶至1公里+100米弯路处,与由西向东王某某驾驶的长安牌出租车相撞,造成王某某、乘车人吴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刘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肇事后,被告人赵彬彬未报案,也未抢救伤者,便离开现场。当日2时42分,赵彬彬拨打电话向辽河公安局交警一大队报案,称其是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的驾驶员,后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李某某左髋、左膝关节损伤属于轻伤一级,骨盆骨折为轻伤一级,下颌骨多发骨折为轻伤二级;刘某左侧第一、二肋骨骨折、左侧第一胸肋关节脱位属于轻伤二级。经辽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彬彬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1mg/100ml。经辽河公安局交警一大队认定,被告人赵彬彬负有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案发情况及被告人赵彬彬到案的经过。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及事故发生路段限速为60公里/小时。3、鞍山龙腾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证实,东风日产牌轿车右前侧与长安牌出租车前左侧接触碰撞;东风日产牌轿车的碰撞速度约89km/h,长安牌出租车的碰撞速度约56km/h;碰撞时,东风日产牌轿车由东向西过弯道,长安牌出租车由西向东直行;辆车碰撞接触点在曙十四支1km+100m弯道处,在东行线第2行车道内,距中心双黄线北4.1m,西距东风日产牌轿车右后轮中心最终位置直线距离9.8m。4、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外伤致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行手术治疗,左髋、左膝关节活动受限,为轻伤一级;外伤致骨盆骨折,为轻伤一级;外伤后致下颌骨多发骨折,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外伤致左侧第1、2肋骨骨折,左侧第一胸肋关节脱位,为轻伤二级。5、死亡证明、辽宁省辽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刑事技术检验意见书证实,王某某,男,于2015年4月25日经法医检验鉴定已确证死亡,其死亡原因系由于颈椎骨折及胸腔脏器严重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损伤特征符合交通肇事所形成的损伤;吴某某,男,于2015年4月25日经法医检验鉴定已确证死亡,其死亡原因系由于颈椎骨折造成颈髓损伤导致脊髓休克而死亡,损伤特征符合交通肇事所形成的损伤。6、血样提取登记表、辽河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赵彬彬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41mg/100ml;王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7、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赵彬彬具有驾驶资格,所驾驶车辆已登记。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赵彬彬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9、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4日23时许,与赵彬彬在曙光井下阳光尚城烧烤店吃饭,赵彬彬喝了两瓶啤酒。零时许,赵彬彬驾车将我送到光明小区门口后开车走了。10、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5日零时50分左右,驾驶长安牌出租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曙十四支拥军村弯路处,看到路南侧有一辆车四轮朝上翻在路边,路上有一辆银白色轿车,我就打电话报案了。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5日2时10分左右,赵彬彬到曙光金宇钻采厂职工宿舍把我喊起来,说他开车肇事了,电话在车里找不到。肇事后他走回来的,说要报案。我就骑着摩托车载他去肇事现场,现场有个交警问赵彬彬,我们俩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赵彬彬说我们俩是附近村子路过看热闹的,跟事故没有关系,我当时没有说话。随后,我俩去曙光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没有人,赵彬彬就在派出所给交警队打电话报案。1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5日1时16分接警后,与其他民警出警,发现东风日产轿车驾驶人不在现场。2时许,发现两名二十多岁的男子在现场转悠,问二人是否与事故有关,他们说是附近村子来看热闹的,与事故无关。过了大约十多分钟,值班室接到东风日产轿车驾驶人报案称在曙南派出所,当将肇事者带到现场时发现就是之前来到现场的二个人之一。13、证人王某亮的证言证实,其雇佣王某某为其开出租车,2015年4月25日听朋友说王某某开出租车出事了。1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25日零时30分左右,搭乘出租车回家,由西向东行驶到曙霞大道曙光采油厂交通岗东大约2公里处时,与对面驶来的东风日产轿车相撞。15、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25日零时10分左右,我和同学吴某某搭乘出租车,后来出租车在鹤翔小区又接了一个客人。往兴隆台走时,我睡着了,不清楚怎么发生的事故。从车里爬出来后,去盘锦市中心医院救治。16、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赵彬彬的自然情况。17、被告人赵彬彬供述供认了所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彬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彬彬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对其从重处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彬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彬彬的刑期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  华  武审 判 员 赵    十代理审判员 刘  建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丽(代)附页: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