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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常青与顾生灵、周易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常青,顾生灵,周易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李常青。被告顾生灵。被告周易农。原告李常青诉被告顾生灵、周易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正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常青、被告顾生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易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常青诉称:2014年4月,顾生灵以夫妻共同名义向其借款35000元承诺于2014年6月起每月还1500元,如若违反,按未还清余额的日息千分之一计算罚息。事后顾生灵仅于2014年11月4日前归还3800元,余款未归还。现请求判令顾生灵、周易农共同偿还其借款312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5日开始,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归还之日止)。被告顾生灵辩称:借款是其个人向李常青所借,其与周易农是第二次婚姻,在结婚之前双方是有协议的,约定以个人名义借的债由个人独自承担,此借款周易农根本不知道,借条上也没有周易农的签字;借条是其先写的,借条中载明的35000元,是李常青替其还债,由李常青直接打给其的债主的。另外,写借条的时候,其与李常青有三个约定:(1)每月还款1500元,如果李常青情况紧急,其要尽快还给他。(2)在李常青调离无锡期间,双方是情侣关系,前提是不破坏双方家庭,如果李常青提出分手,后面的钱不用还了,如果其提出分手,则所有钱都要还他,当时在借条中未写明。当时因被高利贷逼急了,所以就按照李常青的意思写了这张借条。(3)李常青每个月月底前帮其交养老保险,当时每个月是718元。事后其实际还款19000元。其现在没有能力来偿还借款。被告周易农书面辩称:其与顾生灵在婚前协议约定顾生灵的个人借贷由顾生灵本人负责,与配偶无关,且其对涉案借款不知情,涉案借款亦未用于家庭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顾生灵让李常青代其偿还所借债务,2014年4月28日,顾生灵向李常青出具借条1份,载明:“兹有顾生灵、周易农共同向李常青借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整,从2014年6月份起每月还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整。如若违反,按未还清余额的日息千分之一计算罚金。”周易农在借条上未署名。同年4月29日,李常青代顾生灵向他人付款35000元。事后顾生灵仅归还李常青38**元,李常青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在案件审理中,李常青明确表示顾生灵向其借款的目的是归还所借高利贷。另查明:顾生灵、周易农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3年7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8月3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借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顾生灵与周易农的结婚证、离婚证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顾生灵向李常青借款的事实清楚,该借款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顾生灵应按约归还李常青借款。顾生灵称其已归还李常青19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现顾生灵实际结欠李常青312**元。顾生灵未按约定归还李常青借款,李常青要求顾生灵偿还其借款312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5日开始,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归还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债务处理。但本案中,顾生灵为归还其所欠债务以个人名义向李常青借款,李常青亦明知顾生灵系归还高利贷,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借款由李常青直接支付给他人,本案所涉借款应视为顾生灵个人借款。故李常青要求周易农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周易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顾生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李常青本金312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李常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顾生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胡正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光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