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终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周景全诉吴立君、杨亚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景全,吴立君,杨亚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10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景全,现住松原市。委托代理人赵雪霞,系周景全妻子。委托代理人李鸣,吉林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立君,现住松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亚荣,现住松原市。委托代理人周海涛,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珊,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周景全诉原审被告吴立君、杨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周景全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景全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该申请是周景全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景全撤回上诉,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周景全承担,剩余6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周景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世雁审 判 员 魏 巍代理审判员 于 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