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顾文彬与孙国军、陆位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文彬,孙国军,陆位宇,方理想,泰州市铭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2541号原告顾文彬。被告孙国军。被告陆位宇。被告方理想。被告泰州市铭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兴泰公路铁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训飞,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文彬与被告孙国军、陆位宇、方理想、泰州市铭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亚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顾文彬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文彬的撤诉申���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文彬撤回对被告孙国军、陆位宇、方理想、泰州市铭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2元,依法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顾文彬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亚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妮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