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林国赞与王文君、黄小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赞,王文君,黄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41-2号申请执行人林国赞,男,1970年7月3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王文君,男,1968年8月6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黄小娟,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上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5日,以(2015)上执字第24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文君、黄小娟共有的位于上思县思阳镇明江南岸新区明江新城B区6幢2单元402号商品房,并责令被执行人王文君、黄小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文君、黄小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文君、黄小娟共有的位于上思县思阳镇明江南岸新区明江新城B区6幢2单元402号商品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何深琛审判员 黄昭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向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