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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小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严守伟与孟其刚、刘帮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守伟,孟其刚,刘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小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严守伟。委托代理人沙立新,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其刚。被告刘帮,曾用名刘邦。原告严守伟诉被告孟其刚、刘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华适用简易程序于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守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沙立新、被告孟其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守伟诉称:2012年8月13日,经朋友李某某介绍,案外人孟某某向其借款3万元用于工程周转,两被告为借款提供担保。在李某某家中,原告向孟某某交付借款3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向孟某某索要借款,孟某某均以暂时无力偿还为由拖延给付,现孟某某已无法联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1.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孟其刚辩称:1.原告主张的借款不应由被告孟其刚偿还,应由借款人偿还;2.原告借给孟某某的本金是3万元,但孟某某在借款后已向原告给付很多利息;3.被告孟其刚现无力偿还。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孟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载明:借条,今借到严守伟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2012年8月13日。两被告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另查明:1.原告庭审陈述:(1)借款为现金交付,借款人至今未偿还借款;(2)借款未约定利息,借款人也从未给付利息;(3)借款发生后,一直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催要。2.被告孟其刚庭审陈述:(1)其是在原告交付借款后在借条上签字;(2)不清楚借款人及被告刘帮借款之后有无还款;(3)系其本人亲自在借条签名及捺印,且在借款发生后从未还款;(4)原告确实曾向其催要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孟其刚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经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严守伟与案外人孟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被告孟其刚庭审陈述可认定原告已将3万元借款实际交付案外人孟某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因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故作为贷款人的原告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两被告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捺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此举既是对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的确认,也是对借款数额的确认。因原、被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其刚、刘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严守伟借款本金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孟其刚、刘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判员  杨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笑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