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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立芬与刘开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芬,刘开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442号申请执行人:李立芬,居民。被执行人:刘开旺,居民。李立芬与刘开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刘开旺于2015年7月30日前偿还李立芬现金10000元。被执行人末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李立芬于2015年8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开旺在银行、工商、房管局、车管所进行了司法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开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刘开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以上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孙培民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广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