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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重庆渝百家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韩泰油脂有限公司,韩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渝百家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韩泰油脂有限公司,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669号申请人重庆渝百家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5号B栋5层,组织机构代码58280043-7。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承林(特别授权),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韩泰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杨梨路90、91号,工商注册号500106000148065。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韩伟,男,汉族,1971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重庆渝百家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韩泰油脂有限公司、韩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渝百家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韩泰油脂有限公司、韩伟价值4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某某幢某某号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韩泰油脂有限公司、韩伟价值4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重庆渝百家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某某幢某某号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欣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