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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白振峰与王玉亭、焦福英、故城县英万顺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振峰,王玉亭,焦福英,故城县英万顺皮毛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809号原告:白振峰被告:王玉亭被告:焦福英被告:故城县英万顺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振峰与被告王玉亭、焦福英、故城县英万顺皮毛制品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玉亭、焦福英、故城县英万顺皮毛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玉亭、焦福英、故城县英万顺皮毛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