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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青岛昊霖土石方有限公司与陈爱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昊霖土石方有限公司,陈爱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198号原告青岛昊霖土石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春先,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鹤霖(特别授权)。被告陈爱臣,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淑芳(特别授权),居民。原告青岛昊霖土石方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爱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鹤霖,被告陈爱臣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淑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依法核对当事人的身份时,原告对被告陈爱臣的身份提出异议,诉称并不认识到庭的被告陈爱臣,本案的被告可能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昊霖土石方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