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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贻华、陈贻木等与林盛宇、陈贻平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贻华,陈贻木,林金应,林令宇,林干宇,林盛宇,陈贻平,林瑞彬,林瑞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陈贻华,男,汉族,1956年1月17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陈贻木,男,汉族,1958年4月8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盛宇,男,汉族,1957年8月27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林金应,男,汉族,1953年9月2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林令宇,男,汉族,1937年2月27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林干宇,男,汉族,1954年6月10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新福,连江县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贻平,男,汉族,1952年4月4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瑞彬,男,汉族,1946年8月19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瑞兴,男,汉族,1944年9月22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贻华、陈贻木、林盛宇、林金应、林令宇、林干宇与被告陈贻平、林瑞彬、林瑞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贻华、陈贻木、林盛宇、林金应、林令宇、林干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六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海云人民陪审员  江碧勇人民陪审员  余海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