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指执字第3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东营腾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腾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指执字第33-18号申请执行人东营腾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薄其花,董事长。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干明,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河指执第33-1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双方和解、案件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8546100101226050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文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