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于树福、高欣与黄忠贵、远春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树福,高欣,黄忠贵,远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767号原告于树福,居民。原告高欣,居民。被告黄忠贵,居民。被告远春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树福、高欣与被告黄忠贵、远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忠贵的工资69万元;查封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座落于高密市星合御苑小区***楼房一套(房权证号为:)。查封被告所有的座落于高密市古城小区***住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纪芳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高民初字第3767号高密市醴泉街道办事处:原告于树福、高欣与被告黄忠贵、远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376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自2015年10月15日起每月冻结被告黄忠贵的工资元,直至额满69万元止。查封期间不得支付。附:(2015)高民初字第3767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高民初字第3767号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告于树福、高欣与被告黄忠贵、远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376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座落于高密市星合御苑小区****楼房一套(房权证号为:)。查封被告所有的座落于高密市古城小区****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移、过户手续。附:(2015)高民初字第3767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