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崔晓欢与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崔晓欢。委托代理人张林堂,系原告单位推荐人员。被告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石焕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计春,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兰,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负责人李喜增,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计春,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兰,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晓欢诉被告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晓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崔晓欢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审 判 员 房 伟人民陪审员 王守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