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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5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266号原告周某,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某,辽宁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2元,减半收取30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黎黎审 判 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笑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