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保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凌与宋志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凌,宋志祥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保字第00012-1号申请人:程凌,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申请人:宋志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人程凌与被申请人宋志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广民保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宋志祥在中国建设银行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共计14万元。实际冻结被申请人宋志祥在宁国农村商业银行银光支行存款10万元。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申请人程凌与被申请人宋志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申请人程凌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程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宋志祥在宁国农村商业银行银光支行存款10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审 判 长 余珍文审 判 员 曹继成代理审判员 郁昌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