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诸暨市浙鑫金属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与上虞市舜联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浙鑫金属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上虞市舜联涂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599号原告:诸暨市浙鑫金属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妞。委托代理人:陈登仁,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虞市舜联涂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云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浙鑫金属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舜联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浙鑫金属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虞市舜联涂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1元,依法减半收取390.5元,由原告诸暨市浙鑫金属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边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