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双革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739号罪犯周双革。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2)娄中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双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由被告人周双革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周双革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周双革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双革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周双革共有奖励分85.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双革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暴力犯罪,情节严重,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双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6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