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湘店信用社与钟文通、蓝海金、蓝海波、蓝志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文通,蓝海金,蓝海波,蓝志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5802308-5),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49号。法定代表人罗建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占招,男,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钟文通,男,1982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蓝海金,女,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蓝海波,男,1967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蓝志鸿,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湘店信用社与被告钟文通、蓝海金、蓝海波、蓝志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15日以该案被告已还清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该案被告已还清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兰  利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霖昌(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