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吕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仑刑初字第802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5)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底至7月初期间,被告人吕某先后五次进入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528号品牌折扣服装店内,趁店员不注意,窃得鞋子2双、包4个、衣裤11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967元)。案发后,全部涉案财物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吕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罗某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宁波市北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且涉案财物已被追回,被告人吕某又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曾建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俞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