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与阚家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阚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号甲5门。法定代表人程秀明,系所长。被执行人阚家福,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阚家福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沈中民再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阚家福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再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东陵执字第002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爱党执行员 魏玉国执行员 那寿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兴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