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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二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祥瑞与曾令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瑞,曾令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669号原告:陈祥瑞,男,汉族。被告:曾令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瑞诉被告曾令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祥瑞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陈祥瑞负担。审判员  潘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