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二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祥瑞与曾令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瑞,曾令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669号原告:陈祥瑞,男,汉族。被告:曾令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瑞诉被告曾令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祥瑞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陈祥瑞负担。审判员 潘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