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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允远与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允远,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房家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福行初字第35号原告:王允远。委托代理人:谭炳勇,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永安街**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局局长。第三人: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房家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房家疃村。法定代表人:岳富礼,村委会主任。原告王允远诉被告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行政行为无效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允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昌审 判 员  王文丽人民陪审员  王福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