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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7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天津泰仑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泰仑工贸有限公司,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7648号原告天津泰仑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翠阜新村翠荫里2-2-商店7-1。法定代表人蔡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益红,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黄河道2999号。法定代表人胡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志华,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世钢,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泰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泰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4元,减半收取224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文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丹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