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川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磊与李东明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李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川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被执行人李东明,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李东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后,此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所确定的执行标为人民币2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李东明及李婷于2015年10月14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2015年10月15履行申请执行人现金17000元,剩余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李婷自愿放弃判决书所确定的属于自己的联想电脑一台、电脑桌椅一套、梳妆台一个、被子被套各四套、床单四套、枕巾枕套各一对归申请执行人王磊所有,同日被执行人李东明履行了申请执行人现金17000元,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牛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