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叶菲与张赛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菲,张赛强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574号原告:叶菲。被告:张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菲与被告张赛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菲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叶菲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菲撤回对被告张赛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4元,由原告叶菲负担。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翁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