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一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978号原告林某某,男,1978年5月3日出生。被告张某甲,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被告张某乙,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滕振华人民陪审员 王章现人民陪审员 郭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德文有关法律规定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