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贺前坤诉张传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前坤,张传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651号原告贺前坤。被告张传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前坤与被告张传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前坤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前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前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贺前坤负担。审判员 向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