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95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蓉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 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