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媛国与徐媛国、袁芸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媛国,袁芸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350号原告: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宇。委托代理人:陈乐。委托代理人:戴鸿浩。被告:徐媛国。被告:袁芸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媛国、被告袁芸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 波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人民陪审员 姜加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