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132号原告:赵某,女,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江某,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江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