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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132号原告:赵某,女,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江某,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江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