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高健与被告柴宇、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健,柴宇,白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高健,男,汉族。被告柴宇,男,汉族。被告白雪,女,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健与被告柴宇、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健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6.00元,减半收取1378.00元,由原告高健负担。审判员 索远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沛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