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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高健与被告柴宇、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健,柴宇,白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高健,男,汉族。被告柴宇,男,汉族。被告白雪,女,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健与被告柴宇、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健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6.00元,减半收取1378.00元,由原告高健负担。审判员  索远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沛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