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讷法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姜某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军,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军,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讷河市。被执行人姜涛,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李文军与被执行人姜涛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法执字第36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原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