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性开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性开,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528号原告刘性开。被告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依文。委托代理人唐仁松。委托代理人刘岸兰。上述原告刘性开与被告鸿富锦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唐仁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及工作岗位:2011年6月3日入职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岗位为产线操作员。2015年3月13日集团内部调动至鸿富锦公司,岗位为仓库操作员。二、仲裁请求:1、2015年3月29日薪资293.2元;2、4月7日至6月30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00元。三、仲裁结果:驳回刘性开的全部仲裁请求。四、刘性开诉讼请求:1、2015年3月29日薪资293.2元;2、4月7日至6月30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鸿富锦公司承担。五、本院裁决意见:1、关于2015年3月29日薪资。刘性开主张鸿富锦公司未支付其2015年3月29日的工资,鸿富锦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提交了考勤记录证明刘性开2015年3月29日并未上班。刘性开对该考勤记录不予认可。但2015年3月29日为周日,周日为休息日,刘性开主张休息日上班的,应提交证据证明。刘性开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2015年3月29日出勤,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刘性开关于2015年3月29日薪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刘性开提交的油松派出所主持调解的《调解协议书》:甲方(刘性开)与乙方(刘辉英)于2015年4月3日在龙华街道富士康园区E4栋4楼,因工作问题发生争吵,导致肢体冲突…甲方赔偿乙方医药费等他一切费用共计1500元…。因刘性开在工作场所与同事发生肢体冲突事件,鸿富锦公司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与刘性开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故对于刘性开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性开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性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欣璇(兼)书 记 员 陈 宝 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