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禄兴与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禄兴,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黄禄兴被执行人:李华本院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禄兴借款87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李华至今未履行。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禄兴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其下落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黄禄兴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志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