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王超与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王超。被执行人: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光明路南、庆云茶城8幢11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王超申请执行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13)德中民初字第20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王超申请执行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13)德中民初字第20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庆云县人民法院执行。执指字案号为(2015)德中执指字26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