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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何远章与钟健锋、陈燕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远章,钟健锋,陈燕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423号原告:何远章,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公民身份号码:×××2432。委托代理人:蔡虹,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健锋,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13。被告:陈燕珊,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65。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陈燕珊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并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开始,原告供应水泥、沙、砖等货物给被告。2015年2月15日,被告与原告进行对数并出具《欠条》,确认2014年6月至9月欠原告水泥(砼)、沙、砖余款共123000元,承诺于2015年5月份前归还。但《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支付。经查,被告钟健锋与陈燕珊是夫妻关系,钟健锋拖欠原告的货款存续于其与陈燕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陈燕珊应当与钟健锋共同承担清偿所欠原告的货款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具状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23000元及利息2870元(从2015年2月15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5年7月23日,实际支付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暂合计1258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两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均为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2015年2月15日,原件)1份,用以证明2015年2月15日,被告钟健锋与原告进行对数并出具《欠条》,确认2014年6月至9月欠原告水泥(砼)、沙、砖余款共123000元,承诺于2015年5月份前归还。3.两被告的《婚姻登记卷宗》(复印件,加盖佛山市南海区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复印件证明章)1份,用以证明被告钟健锋与陈燕珊是夫妻关系,钟健锋拖欠原告的��款存续于其与陈燕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陈燕珊应当与钟健锋共同承担清偿所欠原告的货款责任。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无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并综合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原告所诉事实。另查明,两被告于1999年9月2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钟健锋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钟健锋对原告的应付而未付的货款123000元已由双方对账后确认,被告钟健锋对此负有清偿责任,但其未予抗辩,亦无反证,故原告诉请被告钟健锋支付上述货款本金123000元,理据充分,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诉请被告钟健锋支付以123000元为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从2015年2月1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钟健锋欠原告之货款发生在其与被告陈燕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债务未被证实为被告钟健锋之个人债务,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钟健锋的上述债务依法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陈燕姗对此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健锋、陈燕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何远��支付货款本金123000元;二、被告钟健锋、陈燕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何远章支付以123000元为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从2015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8.7元、财产保全费1128.21元,合计2536.91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育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