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执字第1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国义申请强制执行高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义,高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1294-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义,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高莉军(别名高大军),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高莉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莉军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莉军户主高彦明有银行账户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其户主高彦明银行卡收入17623.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 明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巴达日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