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龙岩路达建材有限公司与田忠、杨元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龙岩路达建材有限公司,田忠,杨元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福建省龙岩路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新洲城大厦A幢180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顺辉,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田忠,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杨元加,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龙岩路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忠、杨元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龙岩路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田忠、杨元加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龙岩路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06元,减半收取4153元,由原告福建省龙岩路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赐才审 判 员 林荣杰人民陪审员 黄文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艺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