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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法执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2014)宁法执字第377-2号申请执行人伍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执字第377-2号申请执行人伍某某,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伍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对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了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唐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国勇审 判 员  罗四平审 判 员  王贤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