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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与黄灿、余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黄灿,余华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40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吴敬梓路257号。负责人:刘宪兆,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倩倩,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明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灿,1978年6月28日出生。被告:余华梅,1977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诉被告黄灿、余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6元,减半收取277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