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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6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琚静与张俊林、王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静,张俊林,王利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60137号原告琚静,男,汉族,生于1982年,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张俊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王利东,女,汉族,生于1967年,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琚静诉被告张俊林、王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琚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琚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2元,减半收取3626元,保全费2530元,由原告琚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