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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高峰诉被告张立学、张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峰,张立学,张辉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036号原告张高峰,男,197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张高亮,男,1981年生,汉族,住项城市。系原告张高峰之弟。被告张立学,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张辉,男,196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原告张高峰诉被告张立学、张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高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立学、张辉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高峰诉称,2008年中旬,邝花园社区花园办事处及张草楼村考虑我村群众住房困难,决定有两个男孩的家庭划分宅基地一处,我分到了一处,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二被告张立学、张辉强行占用不给,给我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清除地面上的附属物;依法判决二被告占用我宅基地7年来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张立学辩称,我们没有侵权,我们使用的是行政村的废闲地,行政村委托我们暂时管理。行政村没有给我们出手续。我们在上面种的菜,垒的砖头是我们弟兄几个划界限垒的。被告张辉辩称,我们没有侵权,我们使用的是行政村的废闲地,行政村委托我们暂时管理。行政村没有给我们出手续。我在上面种的菜。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划拨取得位于项城市花园办事处邝花园行政村张草楼自然村宅基地一处,面积为222.4平方米。现被告张立学在该宅基地上种有蔬菜、树木,并垒有砖头,被告张辉也在该宅基地上种有蔬菜、树木,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二被告的行为妨碍了原告对该争议宅基地行使合法的使用权,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7年的经济损失,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立学、张辉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原告张高峰宅基地上的附属物;二、驳回原告张高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高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凌峰审 判 员  王 景人民陪审员  张 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