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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青岛浩得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三越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浩得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青岛三越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3076号原告青岛浩得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爱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学超。被告青岛三越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木良,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浩得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越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浩得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三越彩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14元,减半收取42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