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3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桂芬与王悦、海兴县骅北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桂芬,王悦,海兴县骅北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030号原告:申桂芬,住承德市滦平县。被告:王悦,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海兴县骅北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法定代表人:李汉金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黄骅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国栋职务:经理原告申桂芬与被告王悦、海兴县骅北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桂芬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悦驾驶的冀JM11**、冀JNE**挂半挂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桂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悦驾驶的冀JM11**、冀JNE**挂半挂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