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马世艳与孙长荣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艳,孙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364号原告马世艳。委托代理人沈朋云,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长荣,男,194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兴姜里4-2-201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4509034519。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世艳与被告孙长荣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世艳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长荣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世艳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长荣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