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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西淼与洛阳百菜珠宝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西淼,洛阳百菜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高西淼。被执行人洛阳百菜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路世纪华阳商业裙房16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涧劳人仲案字(2015)第27号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洛阳百菜珠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0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百菜珠宝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12日起以1409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军 微信公众号“”